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動感口琴社(建工校區)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全稱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動感口琴社(建工校區)」,旨在培養愛好口琴人才、提升音樂素養及 風氣及發揚口琴音樂文化,本社對外之代表為當屆社長,社團之主權為全體社員所共有,且所有社員之權利 一律平等。

第二條:本社以培養愛好口琴人才、提昇音樂素養及風氣及發揚口琴音樂文化為宗旨,提供愛好口琴音樂者 交流技巧,並促進社員之情感融洽而成立。

第三條:本社社址為 807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5 號「學生活動中心」六樓。

第貳章 社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本校日、夜間部及進修學院在學學生並填寫本社入社單且繳納社費者,皆可成為本社社員,並具 有社員之權利義務,並且全體社員均平等對待。

第五條:凡本社之社員皆享有以下之權利。

(1)本社社員皆可擁有擔任任一幹部之資格(僅日間部社員可擔任社長與總務)。 (2)選舉與罷免社團幹部。

(3)使用本社之社團財產。

(4)參與本社舉辦或協辦之社團活動。

(5)可參加本社之社員大會並具有發言權。

(6)其他任何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凡本社之社員皆須遵守以下之義務。

(1)須遵守本社組織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2)須定期出席本社主辦或協辦之活動與社員大會。

(3)須出席本社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行政工作。

(4)繳交社費。

(5)維護本社之名譽。

(6)其他任何應盡之義務。

第七條:凡本社之社員有下列情況者,一律退社除名。

(1)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校譽者。

(2)非特殊情況而超過二分之一次數未出席活動者和三分之一重大會議者。 (3)因學業成績不及格而退學者。

(4)非因上述任何因素,因個人意願欲退出本社者。

第八條:本社社員經社長查證確實犯有第八條例且非個人意願因素者,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大會, 公告其違反之條例,並由在場社員投票表決,超過在場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可將其除名。

第參章 社員大會之召開與權責

第九條: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決策與監督機構,職權如下。

(1)選舉或罷免社長、副社長及其餘幹部。

(2)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3)其他需要所有社員共同決定之重要議案。

第十條:本社之社員大會由社長定期召開,每學期固定舉辦兩次,討論社團重大議案(選舉罷免、組織章程 修改、社員退社等),每次皆須在召開前兩個禮拜公布社員大會日期。 第十一條:每次社員大會出席人數須達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條:本社之社員大會議程如下。

(1)主席報告。

(2)幹部事務報告。

(3)討論議案。

(4)臨時動議。

(5)散會。

第十三條:若有第八條、第二十四條或須立刻解決之重大議案,得由社長、副社長或上屆社長召開臨時社員 大會,臨時社員大會出席人數須達全體社員之三分之一以上,其效力等同正式社員大會。

第肆章 組織權限

第十四條:本社之活動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指導。

第十五條:本社設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總務一名、教學長一名、器材一名、美宣一名、攝影一名及公關 一名,若社員人數不足以維持幹部數量,得兼任。

(1)社長負責本社務計劃、決策、協調及執行考核,並定期舉辦社員大會;對外代表本社出席會議;貫徹 學校交辦事宜。

(2)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事務,並在緊急時刻代理社長決策,若社長因故無法擔任,則由副社長代理。

(3)總務負責財務報表製作、統計各月收支及年度收支、社費管理及經費收支事項。

(4)教學長負責口琴之教學工作;挑選各部別首席和帶領社團練習曲目,並糾正錯誤,以保證表演品質。

(5)器材負責社團物品之保管、維護及出借事宜和收集、整理及維護社團藏譜。 (6)美宣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邀請卡及各項美工宣傳之製作;負責活動會場之設計和各種資料之收集及建 立;於每次會議時負責記錄之工作。

(7)攝影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攝影工作,製作每次活動之數位記錄。

(8)公關負責本社對校內外友社之聯誼及通訊等事宜;聯繫活動贊助廠商和對校內、外之聯誼與活動事項, 策劃及吸收新社員。

第十六條: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及教學長聘請專業口琴老師,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伍章 選舉罷免方法

第十七條:本社之所有幹部皆須經由當屆社長召開社員大會並舉行幹部改選,並由在場所有社員投票表決後, 方可宣布當選。

第十八條:本社之社長、副社長及總務為本社之一級幹部,須經由當屆幹部提名,且無不良行為之社員,方具有擔任資格,其中下屆社長須經由當屆社長提名。

第十九條:本社其餘幹部可由當屆幹部與社員提名,且無不良行為之社員,方可擔任。

第二十條:所有幹部任期皆為一年,其中社長與總務不得連選連任,其餘幹部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本社社員有權針對不適任幹部提出罷免,罷免案須在每月月會之臨時動議提出,並獲得在場二 分之一以上社員同意,由社長於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大會召開罷免投票。

第二十二條:社員大會之罷免案須超過在場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之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社長若因私人因素或被罷免而無法擔任者,由副社長代理至本屆任期結束。

第二十四條:若社長與副社長皆因故無法擔任,由上屆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並由參與社員共同推舉代理 社長。

第陸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社員所繳交之社費。

(2)學校與學生會補助費。

(3)機關團體與個人贊助。

(4)活動收取之入場費。

(5)存款利息。

(6)上屆移交之款項。

第二十六條:本社社費之收費方法。

(1)本社社員入社皆須繳交社費並購買社服,社費 100 元整,四年只需繳交一次。

(2)本社社員若因當屆未製作社服而未領取社服,僅需繳交社費 100 元整。 第二十七條:本社社費由繳交日起一個禮拜內可全額退費,一個月內僅退三分之一,超過一個月者則不另外 退費。(僅退還社費,社服費用不退還)

第二十八條:本社之詳細收支皆應由總務於每月詳實記錄於帳冊,並將每月之收支報表於本社之社團網站上 公開徵信,且於社員大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社在每屆幹部任期結束後皆應由總務計算社費盈餘,並移轉給下屆總務,併入下屆收入,不 得侵吞公款。

第三十條:總務為本社社費、存摺印鑑及提款卡之保管負責人,器材為本社硬體設備之保管負責人,若有經 費使用不當或硬體設備之損壞,應由總務與器材負責追究原因,若無法追究原因,則由社費補助三分之二, 其餘由總務或器材負責損失。

第柒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並送課外組核備,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本組織章程之修訂須經過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方可提出修訂案。 第三十三條:本社解散須經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大會,並由在場全體社員皆同意方可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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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週二晚間19:00,活動中心6-4研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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